《著作权法》修改启动,摄影家“二等公民”地位有望改变
我国现行的《著作权法》规定:文字、音乐、美术等作品的规定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,而摄影作品的规定保护期限则为发表之后50年。“这造成了不少摄影家还在世时,其作品就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。”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王郑生说。他表示,这种不平等的法律规定严重伤害了摄影家的情感,使摄影权利人蒙受不公平的待遇,成了“二等公民”。
不过,摄影家的这种遭遇很快有望得到改观。记者从近日召开的中国摄著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获悉,该协会提出的“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”的建议,已经通过相关渠道,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,将其纳入到了正在修改进程中的《著作权法》修法草案中。
据中国摄著协副总干事侯建江介绍,《伯尔尼公约》直接影响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立法,造成对摄影著作权保护水平低下。因为《公约》中针对不同的作品作了不同的保护期限的规定,在规定“对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言,公约给予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。这个期限为作品保护的最低期限”的同时,又特别明确规定“对于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由各国法律自行规定,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”。“《公约》诞生于19世纪80年代,作出这样的规定在当时有它的合理考虑,比如让实用艺术尽早进入公共领域等。”侯建江说。不过,随着时代的变化,这个规定越来越显现出其局限性。因此,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制定了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》,明确对摄影作品的保护不再适用《伯尔尼公约》的规定。中国也加入了这一条约。
针对现行《著作权法》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远远低于其他艺术门类的现实,中国摄著协自2008年成立后,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,依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国际法,在多种场合提出修法意见。中国摄著协副主席、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,著名法官宋鱼水,著名作家张抗抗等也与协会密切合作,作为全国人大代表、全国政协委员,他们向全国两会提交有关议案、提案和建议,强烈呼吁加快修改《著作权法》的进程。